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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供应商:原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供方次月在 20 日前根据当月结算数量为依据,结算费用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票制) ”,扣除垫资费后(根据包件要求,已设定) ,需方 60 天内开始向供方支付所结 100%货款。供方无条件接受需方的支付方式,不限于其他金融 产品(如供应链、承兑、E 信通等) 。产生的贴息费由需方承担。供方需按照最终的贴息费金额开具发票给需方。
更改为: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供方次月在 20 日前根据当月结算数量为依据,结算费用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票制) ”,扣除垫资费后(根据包件要求,已设定) ,需方 60 天内开始向供方支付所结 100%货款。垫资费待合同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供方无条件接受需方的支付方式,不限于其他金融 产品(如供应链、承兑、E 信通等) 。产生的贴息费由需方承担。供方需按照最终的贴息费金额开具发票给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