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县卫生系统灾后加****供应中心配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1号2幢5层501室
被投诉人:**乾****公司
地址:**省**市雨**熊猫****广场2幢1单元5层7-10号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乾****公司于2023年8月10****医院**县卫生系统灾后加****供应中心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关于参数的承诺函作为废标条款。
投诉事项2:此次项目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此次参数中参数指代不清,用信息差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
投诉事项4:此次参数技术要求设置有“控标”嫌疑。
2023年7月24日,**乾****公司****政府****人民医院**县卫生系统灾后加****供应中心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3年7月25日,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2023年8月4日及8月7日,**乾****公司****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更正公告。2023年8月14日,被投诉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开启评审,8月15日,**乾****公司****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根据评审资料,参与供应商共4家,分别是****、**医****公司、**市******公司、******公司(投诉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为磋商超时未响应,超时供应商视为主动退出的无效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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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