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办事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设备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星辉中路8号1栋906室
被投诉人:****办事处
地址:**市**县滨河路四段851号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办事处于2023年5月11日****办事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询价文件“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的“3.3 技术参数”部分中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不合理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023年4月23日,****中心****政府采购网发****办事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询价。2023年4月19日,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2023年4月28日,被投诉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开启评审。同日,****中心****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根据供应商评审情况表、评标报告,参与供应商共6家,分****商贸有限公司、索宝创新信息****公司、****公司、****、******公司、明利天机电****公司。投诉人未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被投诉项目开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机关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整改,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关于部分供应商软件著作权证书****机关将另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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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