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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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住建局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原招标文件:

信用分(10分)

经**省住建厅同意,**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住建局《关于公布**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2024〕263号)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得1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55分(含)至60分(不含)的得9.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50分(含)至55分(不含)的得9.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45分(含)至50分(不含)的得8.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40分(含)至45分(不含)的得8.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35分(含)至40分(不含)的得7.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30分(含)至35分(不含)的得7.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5分(含)至30分(不含)的得6.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0分(含)至25分(不含)的得6.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0分以下的,得0分。

备注:1、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现场查询的结果为准,如查不到该企业信用分,本项按零分记取。标书代写

2、投标人没有信用分的,本项按零分记取。

3、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现修改为:

信用分(10分)

经**省住建厅同意,**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住建局《关于公布**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2024〕263号)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得1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55分(含)至60分(不含)的得9.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50分(含)至55分(不含)的得9.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45分(含)至50分(不含)的得8.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40分(含)至45分(不含)的得8.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35分(含)至40分(不含)的得7.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30分(含)至35分(不含)的得7.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5分(含)至30分(不含)的得6.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0分(含)至25分(不含)的得6.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20分以下的,得0分。

备注:1、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评****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s://zfcxjsj.****.cn/ent/entryType?id=1 type=1)查询的结果为准。因系统数据更新耗时,个别企业已在《关于公布**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2024〕263号)中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但未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显示的,仍采用《关于公布**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2024〕263号)中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系统中查询到信用评价结果的,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标书代写

2、投标人没有信用分或通过上述渠道查不到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结果按零分记取。

3、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文件的制作,故不重新上传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招标人名称: ****

联系人:姚主任

联系方式:0550-****810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金工、吴工

电话:0550-****677、188****8853

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4-12-04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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