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富自然资罚决字〔2024〕14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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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艳: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户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12年3月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社区那素****中心校内)进行建房。涉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8.00平方米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面积20.6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本 2004年4月28日实施)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 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10月18日姚建富提供刘艳身份证复印件、姚建富身份证复印件、姚建富与刘艳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关于办理房屋建设超占土地建盖房屋一案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证据二:2024年10月18****执法局****大队案件承办人对姚建富《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姚建富于2024年10月18日提供《富**房**共字第****8767号》复印件、《****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富土通字﹝2001﹞272号)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富国用(2012)第194号复印件、《中华人民**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私(GB/T2260)****00121号复印件各一份;房产平面图、富**土地利用现状图、宗地图、卫星影像图原件各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现场照片、房屋照片各一份。

证据四:富**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表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房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富自然资罚告字〔2024〕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自然资听告字〔2024〕141号),你户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举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户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本 2004年4月28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本 2011年1月8日实施)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州国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条“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点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每平方米6元以下的罚款。(2)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6元至15元的罚款。(3)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 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三)点“****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户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元(肆拾元整),即:8.00平方米×5元/平方米=40.00元。

2.责令你户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8.00****人民政府。

3.限期改正,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1053.70元(壹仟零伍拾叁元柒角零分),即:21074.00元×5%=1053.70元;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2107.4元(贰仟壹佰零柒元肆角零分),即:21074.00元×10%=210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本,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户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国库股(先到****三楼财务室开票据,联系人:贺金细,联系电话:****268),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本,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人民法院、****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0876-****987

地 址:富**普厅北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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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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