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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22828R | 建设单位法人:刘伟德 |
| 余永继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华业路139号飞荣达****公司园区内 |
| ****导热硅胶及陶瓷化硅胶生产项目(部分验收)、电子用导热材料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5-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华业路139号飞荣达****公司园区内 |
| 经度:119.64848 纬度: 31.6926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23 |
| 常金环审〔2022〕1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22828R001W |
| 2023-08-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400 |
| 85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 913********322828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958638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619304P | 竣工时间:2024-06-01 |
| 2024-06-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8 |
| 2024-11-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home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公司于2020年9月委托****编制完成了《******公司导热硅胶及陶瓷化硅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9月24****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批意见(常金环审〔2020〕136号)。环评设计产能为年产导热硅胶产品3600吨、陶瓷化硅胶产品180万平方米。该项目中导热硅胶产品2700吨/年、陶瓷化硅胶产品83万平方米/年已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自主验收,剩余导热硅胶产品900吨/年、陶瓷化硅胶产品97万平方米/年在本次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导热硅胶及陶瓷化硅胶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严格按照你单位申报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不得在建设地址从事未经审批的工艺及产品生产。 电子用导热材料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严格按照你单位申报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不得在建设地址从事未经审批的工艺及产品生产,结构胶不得对外销售。 | 实际建设情况:导热垫片、导热绝缘片、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有变动,电池包(含结构胶)生产工艺与原环评一致。 |
| 导热垫片、导热绝缘片、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有变动,电池包(含结构胶)生产工艺与原环评一致。 由于压延固化后部分产品变形,达不到检验技术参数要求,因此使用模压机进行热压成型后模切,后续进行检验,此工序为简单修复过程,处理的产品数量少,模压机加热时间短,加热温度为80℃左右,几乎不产生废气,因此不再另算模压有机废气,废气排放量不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动。 在分切后增加贴膜工艺,使用贴胶膜机和覆膜机将产品粘贴双面胶胶带后进行覆膜,此工序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抽检工序中将少量随机片状样品烘烤去除水分后测试性能,样品中含有的硅油化学性质稳定,热分解温度>300℃,在烘箱工作温度85℃时不易挥发,且烘箱加热时间短,几乎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子用导热材料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简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经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表6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氮氧化物执行5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电子用导热材料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简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噪声、固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一致,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所提升 |
| (1)7#厂房1台燃气炉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5#)排放,另一台燃气炉不再建设; (2)11#厂房不再建设燃气炉,因此排气筒(6#)不再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环评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设备数量和位置有所变动 |
| (1)导热垫片产品:新增模切机1台、新增研磨机1台、新增3台模压机、新增1台自动塑封机、1台搅拌挤出系统-10加仑替换为1台搅拌挤出系统-40加仑、1台搅拌挤出系统-200L替换为1台搅拌挤出系统-40L。 A.为满足客户对产品不同规格尺寸的要求,导热垫片生产线在7#车间2F新增1台模切机,使用模切机将薄片状制品切割成大小规格不一的成品,此过程不产生废气,此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已在S2中核算,无新增,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B.导热垫片生产线新增1台研磨机,针对客户对产品研磨精度的要求,因此新增1台不同研磨精度的研磨机,根据不同的研磨精度要求同一生产时间仅选择一台机器使用。将搅拌好的颜料粉、硅油等通过研磨机进行研磨,此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2台研磨机的研磨废气G3-2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因此,废气排放量无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动。 C.新增3台模压机,压延固化后部分产品变形,达不到检验技术参数要求时,使用模压机进行热压成型后模切,后续进行检验,此工序为简单修复过程,处理的产品数量少,模压机加热时间短,加热温度为80℃左右,几乎不产生废气,因此不再另算模压有机废气,废气排放量不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动。 D.为提高包装效率,新增1台自动塑封机,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E.导热垫片生产线中的1台搅拌挤出系统-10加仑替换为1台搅拌挤出系统-40加仑、1台搅拌挤出系统-200L替换为1台搅拌挤出系统-40L,搅拌机总容积较环评减少,原辅料使用量不变,废气产生量无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动。 (2)导热绝缘片产品:减少1条涂布1400线(含燃气隧道炉),减少1台研磨机、减少1台脱泡机、新增1台振动筛、减少1台60万大卡燃气炉、新增2台贴胶膜机、新增1台覆膜机。 A.导热绝缘片产品生产线减少1条涂布1400线(含燃气隧道炉),减少1台研磨机、减少1台脱泡机、减少1台60万大卡燃气炉,并且不再建设。 B.导热绝缘片产品生产线新增1台振动筛,用于脱泡工序。搅拌完成后的物料通过搅拌桶下部管道吸入脱泡机的腔体,管道连接处密封,通过真空作用完成脱泡处理,振动筛为脱气机内部设备,脱泡过程真空密闭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C.导热绝缘片产品生产线新增2台贴胶膜机对收卷产品粘贴双面胶后复卷,此工序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D.导热绝缘片产品生产线新增1台覆膜机对产品进行覆膜,此工序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3)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新增电子秤4台、减少1台搅拌系统-1000L、新增灌装机5台、新增冷水机1台、新增烘箱2台。 A.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生产线减少1台搅拌系统-1000L,且后续不再建设。 B.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生产线新增4台电子秤,根据配比要求,依次对液硅胶-A、液硅油、固体胶、导热粉、颜料粉、阻燃剂、液硅胶-B等进行称重计量,此工序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C.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生产线根据灌装规格要求的不同,在7#车间2F新增5台灌装机,将产品装罐入300cc的瓶内或25kg塑料桶或1t大桶内,由于所涉液体物料常温下挥发性小几乎不产生有机废气,因此废气排放量无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动。 D.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生产线新增2台烘箱用于在抽检工序中将少量随机片状样品烘烤去除水分后测试性能,样品中含有的硅油化学性质稳定,热分解温度>300℃,在烘箱工作温度85℃时不易挥发,且烘箱加热时间短,因此不再另算烘箱有机废气,废气排放量不新增,不属于重大变化。 E.导热硅胶产品(电池包)产品新增1台冷水机,用于搅拌系统的降温,冷水机用水循环使用,每年需定期排水,冷水机循环水水质良好,不添加阻垢剂、絮凝剂等,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223-2024)中表1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限值要求,每台机组每月更换水量3-4kg,因此新增0.048t/a冷水机循环水回用于冷却塔用水。本项目冷却塔循环一次水量33360t,因此冷水机循环水可回用于冷却塔用水。 (4)电子专用材料(电池包):减少1台2000L搅拌釜、减少1台5000L搅拌釜、减少2台搅拌釜-400L、减少2台搅拌挤出系统-400L,并且不再建设。 (5)公用工程:11#车间西侧新增1个压缩空气储罐,不产生废气,不属于重大变动。 (6)实验室设备中的1台容量为2L捏合机变更为5L捏合机,单次实验原辅料用量增加,实验频次降低,实验用原辅料总量不变。捏合机产生的废气进行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通过1根15米高7#排气筒集中排放,原辅料使用总量不变,废气排放总量不变,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化。 本次验收设备位置变动情况如下: (1)实验室的大部分设备由环评中7#车间2F移动至7#车间3F,部分实验室设备仍在7#车间2F,7#车间2F和3F的实验室设备均进行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通过1根15米高7#排气筒集中排放,位置变动均在7#车间内调整,未导致防护距离变化,不新增敏感点。满足实际生产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304.5 | 2304.5 | 0 | 0 | 2304.5 | 2304.5 | |
| 0 | 0.922 | 0.922 | 0 | 0 | 0.922 | 0.922 | |
| 0 | 0.081 | 0.081 | 0 | 0 | 0.081 | 0.081 | |
| 0 | 0.007 | 0.007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135 | 0.135 | 0 | 0 | 0.135 | 0.135 | |
| 0 | 12600 | 12600 | 0 | 0 | 12600 | 12600 | / |
| 0 | 0.05 | 0.05 | 0 | 0 | 0.05 | 0.05 | / |
| 0 | 0.935 | 0.935 | 0 | 0 | 0.935 | 0.935 | / |
| 0 | 0.401 | 0.401 | 0 | 0 | 0.401 | 0.401 | / |
| 0 | 0.479 | 0.479 | 0 | 0 | 0.479 | 0.479 | / |
| 1 | 1#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 | 布袋除尘器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2 | 2#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 | 两级活性炭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3 | 3#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 | 布袋除尘器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4 | 4#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 | 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5 | 5#排气筒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 | /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6 | 7#排气筒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 | / | 监测排气筒进、出口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
| 1 | 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 ①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隔声及距离的衰减。 ②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 ③设备布置时,考虑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④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在对主要噪声源设备选择时,收集和比较同类型设备的噪声指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从设备选型开始要求供货商提供符合要求的低噪声设备。 ⑤主要噪声源布置、安装时,尽量远离厂界。 | 监测厂界噪声情况 |
| 1 | 导热硅胶及陶瓷化硅胶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处置或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按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本项目产生的危废(HW06、HW12、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电子用导热材料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厂内设置一座61m2危废仓库,位于11#厂区北侧。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厂内设置一座50m2一般固废仓库,位于11#厂区北侧。 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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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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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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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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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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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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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