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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3000.000000万元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拟募集1家投资人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后续发展所需,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通过几年的建设进入轨交的评价检测、轻量化、腐蚀防护以及装备制造等领域,****中心的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在轨交领域深耕细作。 公司计划用3-5年时间建立****技术中心、****中心、****中心,作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业务平台,建成后预计年产值约6500万。 优先重点建设****技术中心,该中心主营业务为失效分析、可靠性分析、性能测试、环境测试等。依靠航材院在材料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口碑,以此中心为抓手,针对高速列车进口材料国产化替代、材料和构件服役可靠性、车体/转向架等各装置的安全疲劳强度、腐蚀防护性能的项目需求进行业务拓展和品牌打造。 ****中心则主要承担材料研制方向技术服务项目争取的任务,****公司现有的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肩负着将所争取的科研项目进行产业孵化的任务,公司将计划进行产业孵化的受电弓碳滑板、复材货运列车地板等项目。 ****中心则主要肩负着将航材院及其他渠道引进的先进工艺技术进行产业化的任务,建设重点是电磁脉冲连接技术、紧固连接技术和元器件筛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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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 1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方,符合增资条件,并与增资方及其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的批复价格。 增资终结条件: 外部投资方与增资方股东未能签订《增资协议》或****交易所,本次增资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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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中国****研究院持股比例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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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依据对航材国创****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实际情况,本公司认为,航材国创****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具有完整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增资已经增资人股东**意,并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航材国创****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公开挂牌增资的条件。 | ||
| 基本情况 | ||||||
| 名称 | 航材国创****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住所 | **省**市**区锦宏西路18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辉 | 成立日期 | 2019-11-26 |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214MA3R2QNPXR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化服务;石墨烯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
| 股东数量 | 2 | 职工人数 | 7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 1 | 中国****研究院 | 75 | ||||
| 2 | 国家高速****中心 | 25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 资产总额 | 2441.310000 | 1729.900000 | 1701.410000 | |||
| 负债总额 | 1283.980000 | 597.200000 | 582.08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1157.330000 | 1132.700000 | 1119.330000 | |||
| 营业收入 | 1041.410000 | 786.490000 | 178.920000 | |||
| 利润总额 | 22.210000 | 11.770000 | 37.720000 | |||
| 净利润 | 24.630000 | 13.380000 | 36.460000 |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2454.860000 | 1296.400000 | 1158.460000 | 2715.930000 | 2.360000 | 1.110000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000MA005UCQ5P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2024年12月3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方必须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支持项目的投资和运营,如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3.意向投资方资金来源合法,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意向投资人的投资。 4.意向投资方应认同增资人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公司业务领域带来市场、资金支持。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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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意向投资方交纳保****银行账户(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登记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向增资方指定账户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 4.增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人确认后,该家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经增资人确认后的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择优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 5.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 增资人对增资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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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3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2)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人启动择优程序后,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择优活动的; (4)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人股东签订《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 (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2. 其他约定: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增资款后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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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期满,如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可直接确认为最终投资人。 2.公告期满,如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人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誉、资本实力、经营规模、公司治理能力等。 (2)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及其股东在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契合程度,与增资人股东具有良好**关系者优先。 (3)意向投资人的业务协同能力,能为增资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提供有效支持者优先。 (4)意向投资人的运营管理能力,能为增资人现有业务的改进和提升提供解决方案并具有行业整合能力者优先。 (5)同业竞争问题,意向投资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或现直接或间接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意向投资人提出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6)意向投资人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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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