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96245M
地址:**省**市**县九庄镇
我局于2024年8月19****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位于息****肥厂项目建设有3个发酵机,****公司办理的原****公司有机肥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发酵机2个,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新增的1个发酵机的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4年8月19日**********公司有机肥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你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公司有机肥厂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公司存在新增1个发酵机且未能提供新增发酵机的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2.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1份、变更(备案)项目信息1份,****公司****肥厂的责任主体;3.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4.******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违反三同时制度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况: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
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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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