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的文件要求,为纵深推进“四同药品”挂网价格专项治理,促进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采药品”)在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公平均衡,****通过重新筛查,现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的药品。(相关公示产品详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价格调整至不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同通用名同厂牌不同规格、包装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调整。
三、调整时间、方式
(一)调整时间
2024年12月4日至6日。
(二)调整方式
相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登录“**省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动态调整申请’——‘发起调整’进行调价(需注意在发起动态调整调价前,需先将产品在我的药品库维护,并审核通过,若不维护无法进行动态调整操作)。
四、相关要求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完成调整。12月6日后,****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五、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4日至6日。(公示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
六、申诉路径
在本次调整过程中有异议的相关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提起申诉:
1.咨询电话:0451-****5688
电子邮箱:****@126.com
2.咨询窗口:****服务大厅一楼“医药咨询”服务窗口。
电话:0451-****5635/****5682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130****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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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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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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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4号文件-最小制剂价格超过中选产品价格1.5倍产品目录(补充).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