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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9 | 发布日期:2024-08-29 | |
| ****环境局**分局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933-****525****环境局**分局)
通讯地址:****中心
邮编:7444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文号 | 审批日期 |
| 1 | **县北部塬区水**优化配置工程 | **** | 灵环评发〔2024〕7号 | 2024.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