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78.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4.67%股权)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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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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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78.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4.6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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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25,888.32万元 人民币
20
2024-12-05
网络竞价
****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的竞买资格;如成为受让方的,有权取消其受让方资格,并且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应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违反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国防****机关对涉密军工企业的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6、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或因受让方原因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同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掌握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完全认可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各项瑕疵和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交易所指定账户; (3)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5)本方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本方符合国防科工局关于涉密资质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7)本方及实际控制人,或本方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公司股权****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8)本方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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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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