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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及《****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等文件,现征收溪**周墩村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0.2682公顷,作为**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水厂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 **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水厂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2682 |
****政府 |
溪**周墩村 |
征收土地范围以《****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签约情况
项目已按《****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松政〔2024〕20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配合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4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