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储存地点及仓号 |
距离火车货运站(km) |
联系人 及电话 |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
镉mg |
总汞mg |
无机砷mg |
黄曲霉毒素B1(ug |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 24C 24XJM 1210 01 |
大米 |
300 |
国内 |
一级 |
2024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正常 |
≤10.0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25KG/包) |
粮食综合产业园2P05号仓 |
1Km左右 |
丰收: 183 8633 9696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堆包价,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负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米加工的原粮须为2024年产稻谷,大米为同一品种长粒形中晚籼米。本批次大米要求保质期为一年,近30内天生产的大米。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生产日期(只允许一个批号或一个生产日期)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供货方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只能为一个。
2、卖方发运前须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卖方入库粮食需按要求打固定包,包装袋必须统一且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5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T1354-2018、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待满仓后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结算全部货款。如产生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20天内付完全款;入库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30天内入库完毕。
8、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重新换包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9、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0、联系人:丰收183****9696。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