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 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 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 24C 24XJD 1210 02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268.9 |
散装 |
** ** ** **** ** **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储备库P4-2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负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1.0%<杂质≤1.5%的,不进行扣量,但需清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5%的拒收。13.5%<水分≤14.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14.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申请**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杨应军,电话:139****3329。
8、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2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9、卖方提供的粮源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向买方签订入库承诺书。
承诺书.docx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