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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4-12-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柘环审〔2024〕37号
****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08K)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关于《**县****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张桥镇老王****处理中心南侧,总占地面积50.37亩,总库容为93883立方米,总投资1600万元,主要接收光**乡再生****公司柘****发电厂螯合固化后的飞灰。《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全围挡,土方堆场全覆盖,场内道路及时洒水抑尘、减少扬尘污染。运行期填埋作业扬尘采取固化飞灰密闭袋装、道路洒水抑尘等措施,厂界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废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利用,不得随意排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填埋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防渗防腐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填埋场分格填埋,采用日覆盖、终场覆盖工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雨天填埋作业,减少填埋场淋溶液产生;****填埋场北****填埋场****处理站进行处理,水质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4排放****处理站设计出水水质,通过罐****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入**支沟,最终汇入**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水泵置于设备房内等,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施工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合理利用,不得随意堆放,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总量控制指标:COD0.056t/a,NH3-N 0.006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日常巡检和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主办:环境影响环评股
抄送:****环境局****大队
环评机构:******公司
环****生态环境局****大队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