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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
各竞选人:
现****中心(一期)家具答疑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质疑1:"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2:本项目业绩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希望修改!
答:本项目设置的业绩为正常的家具供货业绩,不存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按比选文件执行。
质疑3:质保金为5%,国家法律规定质保金不超过3%,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答:按比选文件执行。
比选人:****
比选代理机构:****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