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 号:****土征预〔2024〕14号 | 发布机构:******局 |
| 生成日期:2024-12-04 |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 主 题 词: |
****农贸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及拆迁预公告
****土征预〔2024〕14号
****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拟征收**镇新**街**市场周边的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印发**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及拆迁位置(四至范围)
****农贸市场提升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及拆迁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小组)及面积
拟****地方税务局、大****粮库、****公司、****兽医站、****公司、****服务部等单位的国有土地面积约15.23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标准:依照《****关于印发**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人民政府及**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诉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677(征地办)、0771-****091******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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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