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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当事人:****水务局
2023****草原局森林督查下发的529-1、531-2、532-3、533-3、534-1号违法图斑,****水务局2022年期间实施**县**乡欧洼大型淤地坝项目时超范围临时使用**乡杨塬村集体林地,因违法使用林地面积较大,******局2024年6月份提前介入侦查办理,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于2024年8月14日移交我局。根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及现场勘验、检查: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0.3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现场勘验、检查及鉴定时当事人已对涉案林地进行了恢复,栽植1.5米以上云杉及胸径3厘米以上国槐等,成活率90%以上。****水务局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水务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林地已恢复不再要求重新恢复林地植被,但必须做好树木养护工作;2、处以植被恢复费2倍的罚款即6900平方米×20元=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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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