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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结果 |
| 省水利厅 |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关于******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2024-11-19 10:02:16 |
| 省水利厅 |
| 皖水许可决〔2024〕168号 |
| 2024-11-19 10:02:16 |
| 2024-11-14 09:09:24 |
| 暂无 |
关于******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
(海螺山**)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水泥厂:
省水利厅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晰、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级别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第5.2.1条、附录B.1第3.2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第4.0.7条、第4.0.10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11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以及《****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5条、第9条、第12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水泥厂石灰岩矿60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砂岩矿(海螺山**)深部扩界采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66号)
2024年11月19日皖水规划〔2024〕166号 关于上报******水泥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