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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结果 |
| 省水利厅 |
| 农业、林业、水利 |
| 关于******省**县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采矿技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2024-11-11 10:11:30 |
| 省水利厅 |
| 皖水许可决〔2024〕154号 |
| 2024-11-11 10:11:30 |
| 2024-11-11 |
| 暂无 |
关于******省**县
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
采矿技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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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4年10月16****公司提交的******省**县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省**县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数据不实、内容重大缺陷、水土保持评价内容不全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不合理且措施体系不完整、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3.2.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3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8条、第4.3.12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6.4-4.6.8条、第4.6.11条、第4.6.16条、附录B.1、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第4.0.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以及《****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3条、第5条、第8-9条、第15-16条、第18-23条、第31-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省**县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59号)
2024年11月11日
皖水规划〔2024〕159号 关于上报******省**县林头**大**水泥用石灰岩矿280万吨年采矿技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