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06 13:44 至 2024-12-21 13:4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603.28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08年前 | 活动历史 | 农业用地 | |||
| 2008年 | 活动历史 | 调整为工业用地,地块内建设**** | ||||
| 2019-2024 | 活动历史 | **市****公司租赁****的原材料仓库作为生产厂房,,2019年10月**市****公司开始停产,截止2024年10月**市****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厂房保存。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琴江镇温坊村山河馨城南侧、**片区H-22-01****工业园) | |||
| 经度 | 116.338138 | 纬度 | 26.30787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1-04-01 至 2024-10-3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朱臻鸿 | 单位联系电话 | 181****6100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省钨与****检验中心****研究院) | ||||||
| **金源****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朱臻鸿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6100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玉梅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797-****50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县琴江镇温坊村山河馨城南侧、**片区H-22-01地块东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公司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县琴江镇温坊村山河馨城南侧、**片区H-22-01****工业园),****中心点坐标为北纬26°18′16.84″,东经116°20′34.74″(N:26.307873,E:116.338138),占地面积603.28m2(合0.9亩)。本地块使用者为****,本地块为**市****公司租赁****部分土地厂房进行生产制造,未进行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50号),经排查,本地块列入**县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42号)要求,****环境局委托****(2021年10月并入****)承担该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1年4月至6月编制完成初步调查报告,2024年10月初本地块内原有生产设备完成拆除清理工作,于2024年10月对其开展补充调查。主要结论如下: (1)地块使用现状与历史:经调查,本地块2008年前为农业用地,2008年调整为工业用地,地块内建设****,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市****公司租赁****的原材料仓库作为生产厂房,2019年10月**市****公司开始停产,截止2024年10月**市****公司生产设备拆除,厂房保存,厂房内存放有水泥材料。 (2)污染识别:通过对该地块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可能性,主要内源污染途径为铜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原、辅材料的遗撒及三废排放与处理过程所致,外源污染途径为地块周边其他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 (3)土壤环境监测:地块内共布设了7个土壤监测点(初步调查4个、补充调查3个),地块外布设4个土壤对照点,地块内共采集土壤样品35个(初步调查20个、补充调查15个,不包括平行样),分析检测因子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1所列45个基本项目+ pH、锌、锰、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4)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布设了4口地下水监测井(初步调查3个,补充调查1个),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分析检测因子为GBT14848表1除放射性、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标外的36项+石油类、石油烃(C10-C40)。 (5)地表水环境监测:在琴江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分析检测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除水温、总氮外的基础22项。 (6)分析检测结果:地块内各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省地方标准)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各地下水中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石油烃类(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所有检测指标均小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综上所述,**市****公司疑似污染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