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福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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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 |
各投标人:
对于2024年11月29日发出的本项目招标文件如下修改(或补充):
一、本招标项目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条款号2.2.2”内容统一修改(或补充)如下:标书代写
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2(2) 主要人员”修改为:标书代写
| 2.2.2 (2) |
主要人员 |
35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分 |
项目经理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最低要求时,得20分。 |
| 项目总工(即项目技术负责人) |
15分 |
项目总工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最低要求时,得15分。 |
2、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2(3) 其他因素”修改为:标书代写
| 2.2.2 (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5分 |
(1)投标人获得与项目施工有关(指与市政**工程相对应)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投标人承接过的类似工程业绩获得国家级建设行政主****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每项加 5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2)投标人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每完成 1 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的,得 5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注:①有效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一个合同为 1 项业绩,不可重复计分; ②若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由联合 体成员单位中的对应方提供的有效业绩材料复印件可作为评审依据;③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投标人须为 该业绩的牵头人,并提供作为牵头人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材料中能体现出牵头人身份的内容),否则不得分。(需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施工合同可只提供封面及协议书部分,否则不得分。) |
3、原招标公告附件《**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注册章)”删除。
4、结合上述对原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重新生成招标文件、重新发出相关资料。同时,本招标项目原招标公告发出附件包括:“****景福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v1.0.zbs、****景福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招标文件(发出稿)1129.pdf、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pdf、**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pdf”作废,相应内容随本补充通知一起发出,并以此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电子招标文件(v5.0,zbs格式)及其它附件为准制作投标文件,否则由此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被系统读取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各投标人应按随本补充通知发出的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如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的,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以下无正文。
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