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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2-06 16:21
| 90天 |
| 400,000元 人民币 |
| 20,888,158.25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9.3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70%(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变更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80%(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