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函!交控科技原股东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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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股东**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基石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于近日****管理委员****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 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经查,2024 年9月30 日至10月24 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以下简称交控科技)股份 1,837,709股,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交控科技股份500,000 股,致使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交控科技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超过1%。你企业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交控科技,导致交控科技迟至11月2日披露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公司主体作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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