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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10时02分
****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9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
2024年12月6日
附:机动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