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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2-09 09:36
| 90天 |
| 200,000元 人民币 |
| 10,217,690.8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原为“2.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为“2.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2.4.1付款周期**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70%(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现变更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资金申请及相应材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开具户头为发包人的增值税发票,收到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80%(付款时间须以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