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存储点 |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
镉mg |
总汞mg |
无机砷mg |
黄曲霉毒素B1(ug |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 24C24 XJM12 1201 |
大米 |
300 |
国内 |
一级 |
2024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正常 |
≤15.0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25KG/包) |
****储备库6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堆包价,含包装。大米加工的原粮须为2024年产稻谷,且为同一品种长粒形中晚籼米;大米加工生产日期必须为同一批次且为近一个月内生产,保质期12个月(准低温储存18℃以下);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一个;买方对来粮进行入库逐车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大米质量的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或行程轨迹、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卖方入库粮食需按要求打固定包,包装袋必须统一且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5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T1354-2018、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入库结束后,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及出具质检报告,并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卖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如产生检验费用的由卖方承担。
7、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0天内将采购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银行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5天内入库完毕。
8、卖方应承诺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9、联系人:龚**,电话:138****5601。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