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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具体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起7 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797-****099
通讯地址:********中心三楼356室)
邮 编:342700
| 序号 | 批复文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石行审环评字〔2024〕10号 | 20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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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