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预公告(2023年度第一批次)

审批
广东-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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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2023年度第一批次)
时间:2024-12-09 17:18

土地征收预公告

南府〔2024〕97号

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涉及**县****经济**社(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矿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2211公顷(折合3.3165亩)

五、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政府。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及国土**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告期限: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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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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