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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城思贤路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县**镇通儒村 | ||
| 建设规模 | **道路总长约 475 米,宽 36 米,规划设计双向六车道。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等。 | 合同价格 | 1721.5916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木林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孔垂烛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可龙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彩媚 | 总监理工程师 | 杨海红 |
| 合同工期 | 2024-12-19 ~ 2026-03-02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该工程于2024年9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2024[021]号,该项目起点**大道,止点江滨路。全长约475m,道路宽 36m。该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号:阳综字第 2024[024] 号;安全监督注册号:安监字第 2024[024]号。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