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中宁县东方冶炼厂团钵郎石灰岩矿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宁夏-中卫-中宁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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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中****冶炼厂团钵郎石灰岩矿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4-12-09

**水审发〔2024〕 号

中****冶炼厂: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中****冶炼厂团钵郎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函》已收悉。我局组织对随文报送的《中****冶炼厂团钵郎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中****冶炼厂团钵郎石灰岩矿位于中****和**区东**交接处,属**项目。2018年6月,我局许可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审发〔2018〕30号)。原主体设计的采矿权面积、矿山道路范围、扰动面积发生变化。本次工程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区(包含一采区及二采区基**台)1处,工业场地区1处,矿山道路区6.65000 或 五千米。项目总占地38.97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7.06万立方米,综合利用2.36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5579.14万元,基建总工期29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97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时段和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北方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604.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97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物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你单位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落实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相关资料报送我局,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再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四、其他事项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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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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