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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于光辉路的一宗土地(**:东小河;南至:光辉路;西至:棚户区;北至:****工程局),土地面积:22845.9平方米。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2023年6月2日正式向******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加资收〔2022〕1号),收回上述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注销******公司所持上述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同时解除与******公司与******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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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