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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4MA2B86T05R | 建设单位法人:王磊 |
| 徐志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西塘桥街道海燕路3号 |
| 年产1000万件汽车内饰件建设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71-汽车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西塘桥街道海燕路3号 |
| 经度:121.00347 纬度: 30.6117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8-15 |
| 盐环建〔2018〕1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24MA2B86T05RQ001Q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500 |
| 3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4MA2B86T05R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24MA2B86T05R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366810W | 竣工时间:2024-02-26 |
| 2024-02-27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27 |
| 2024-11-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ggs/spgg/2024-11-11/1401.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0万件汽车内饰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900万件汽车内饰件(包含第一阶段年产600万件汽车内饰件的产能) |
|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该项目分三个阶段实施:(1)第一阶段配套注塑成型机、成型配套烤箱、自动喷涂线、机器人喷涂线、真空镀膜机、移印机、激光镭雕机等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600万件汽车内饰件。(2)第二阶段配套注塑成型机、成型配套烤箱等设备,同时对生产线进行智能改造,淘汰部分老式喷涂线,同时新增同类功能喷涂线,喷涂线数量与第一阶段相同;并配套原有生产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900万件汽车内饰件(包含第一阶段年产600万件汽车内饰件的产能)。(3)第三阶段配套普通火花机、普通CNC、注塑成型机、自动喷涂线、机器人喷涂线,并配套原有生产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1000万件汽车内饰件(包含第二阶段年产900万件汽车内饰件的产能)。 该项目第一阶段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于2021年8月竣工并开始调试。项目第一阶段工程实际投资9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80万元,占总投资的3.92%。第一阶段已建工程已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了自主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塑料粒子+(模具钢→机加工→放电→模具)→加热挤出→去浇口→治具组装→擦拭→(喷UV底漆→UV固化→真空镀膜→喷UV面漆→UV固化)/(喷底漆→烘干→喷面漆→烘干)→镭雕/移印→组装→检验→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粒子+外购成品模具→加热挤出→去浇口→治具组装→擦拭→(喷UV底漆→UV固化→真空镀膜→喷UV面漆→UV固化)/(喷底漆→烘干→喷面漆→烘干)→镭雕/移印→组装→检验→包装 |
| 实际第二阶段模具生产外协加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90%循环利用,其余与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纳管排放。 2.废气: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各类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措施。调漆、喷漆工艺在密闭负压车间进行,天然气燃烧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其他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的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恶臭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排气筒高度分别不低于20米和15米。 3.噪声:加强噪声控制,选用低噪音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用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间接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帘废水和喷淋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本项目注塑、二次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20m排气筒(P1)高空排放;调漆、喷漆、烘干、擦拭、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焚烧装置治理,最终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2)高空排放。 3.噪声: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4.固废: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废次品、边角料、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油漆(渣)、废抹布、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公司处置;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污泥、废沸石第二阶段实际未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厂区西北侧设有1个约52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建设单位已和******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本项目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抹布、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定期委托收集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了台账记录。 此外,厂区西侧设置了1间约8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次品、边角料、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按要求建立一般固废台账。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防护距离: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各类防护距离,请业主和相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规定予以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防护距离:本项目生产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场踏勘,最近居民与生产车间距离约1350m;因此,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可以满足相关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8 | 0.8505 | 0 | 0 | 0.18 | 0.18 | |
| 0 | 0.09 | 0.4253 | 0 | 0.8506 | 0.09 | -0.761 | |
| 0 | 0.009 | 0.0425 | 0 | 0.085 | 0.009 | -0.07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53 | 0 | 0 | 0 | 0 | / |
| 0 | 0 | 0.249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6.188 | 10.945 | 0 | 21.89 | 6.188 | -15.702 | / |
| 1 | 化粪池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执行《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间接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帘废水和喷淋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生活污水入网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监测结果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 | 本项目注塑、二次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20m排气筒(P1)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注塑、二次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限值要求,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注塑、二次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二甲苯、乙酸乙酯、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焚烧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 | 本项目调漆、喷漆、烘干、擦拭、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焚烧装置治理,最终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2)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调漆、喷漆、烘干、擦拭、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四周昼间及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固体废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已落实。 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废次品、边角料、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油漆(渣)、废抹布、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公司处置;废切削液、废电火花油、污泥、废沸石第二阶段实际未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厂区西北侧设有1个约52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建设单位已和******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本项目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抹布、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定期委托收集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了台账记录。 此外,厂区西侧设置了1间约8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次品、边角料、其他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按要求建立一般固废台账。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1 |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 已落实。 企业于2021年9月编写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版),****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为330424-2021-056-L;到期后企业重新编写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为330424-2024-085-L。企业厂区内设置了事故应急池(135m3)、雨水截断系统等应急措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队伍。 企业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具,黄沙、煤渣堵漏材料以及维修、通讯等应急工具。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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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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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环发[2012]10号文件,建设项目同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应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全部核算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按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替代要求执行;根据环发[2014]197号可知,本项目新增的CODCr、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按1:2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则CODCr削减替代量为0.8506t/a、氨氮为0.0850t/a、挥发性有机物为21.89t/a。本项目所需总量由****环保局提出申请,CODCr、氨氮通过**县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得有偿使用权,与挥发性有机物一同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通过**县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得有偿使用权,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已进行削减替代,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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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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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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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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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