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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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公告性质
**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
**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
正常公告
公告内容


**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答疑书

各潜在投标人:

**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交易网上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现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本答疑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答疑书,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有关答疑事项如下:标书代写

一、有关答疑事项如下:


1、问:贵单位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省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关于**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项目招标公告,经我司查阅此项目招标公告文件,现向贵单位提出相关异议事项。异议事项:**县国家湿地综合治理及蓝色碳汇示范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红树林营造和修复)本项目第一章 招标公告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3. 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省级林业有关部门核发的造林绿化施工丙级或以上的资质;(详情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建设部》《****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造林绿化施工丙级或以上的资质(建办城函[2015]133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详情见附件)。故我司有理由质疑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综上所述,请求贵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招 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市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并给于我司回复,我司将保留****纪委举报权利。

答:招标文件要求的是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与贵单位所提到的园林绿化资质无相关。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2月10日




招标单位:****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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