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2024-27)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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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闲置土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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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县构皮滩镇构****水电站旁)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号:2021CR-63号),于2021年12月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中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建设项目在2022年12月8日之前开工,在2024年12月8日之前竣工”。你公司取得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22年1月5日办理了不动产权手续,不动产权证号:黔(2022)**县不动产权第****022号,面积37571.30平方米。并又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宗地分为了七宗,七宗的证号分别是: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40号,面积5000.0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41号,面积7571.3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43号,面积5000.0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44号,面积5000.0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38号,面积5000.0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39号,面积5000.0平方米;黔(2024)**县不动产权第****142号,面积5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虽然编制了构皮滩石料场建设项目建议书,但至今未编制土地利用开发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土地闲置。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2024年11月21****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12号),****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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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联系人:汤文军,联系电话:189****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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