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2024-34)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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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4

闲置土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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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县构皮滩镇构皮****电站施工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号:2021CR-65),于2021年12月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中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建设项目在2022年12月8日之前开工,在2024年12月8日之前竣工”。你公司取得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22年1月5日办理了不动产权手续,不动产权证号:黔(2022)**县不动产权第****023号,面积37581.40平方米。并又于2022年8月10日将该宗地分为了两宗,两宗的证号分别是:黔(2022)**县不动产权第****610号,面积13125.00平方米;黔(2022)**县不动产权第****611号,面积24456.40平方米。土地用途均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虽然编制了年产5000吨果酒生产线项目建议书,但至今未编制土地利用开发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土地闲置。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2024年11月21****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15号),****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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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联系人:王柯然,联系电话:199****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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