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省**高速****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宏勋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MA4RANAXX6
住所地:**省**市**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649号001栋309室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至**清江桥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位于**省**市**县、**市新**境内,项目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路线全长64.413公里,设桥梁23810米/60座、涵洞96道、通道75道,互通式立交6处,分离式立交5处,**3座,服务区2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4处。2021年4月,我厅以《****关于**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1〕136号)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方案土石方挖方总量785.14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81.27万立方米),填方740.0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81.27万立方米),借方58.96万立方米,设取土场2处,弃方104.05万立方米,设弃渣场15处。工程已于2022年1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
**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原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部分弃渣场、取土场存在征地困难、弃渣场下游涉及房屋、高速公路地基等敏感因素,实际共设置弃渣场8处,其中2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6处为新设弃渣场;实际共设置5处取土场,其中1处为原方案批复取土场,4处为新设取土场。变更后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15.1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74.57万立方米),填方751.9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74.57万立方米),项目内部综合利用(作骨料等建材)45.00万立方米,借方73.37万立方米,弃方91.60万立方米。本次取土场、弃渣场补充方案变更的弃渣场共6处,其中4级弃渣场4处、5级弃渣场2处。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8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化的目的。
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仍有部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如Z1等6个弃渣场还在进行截排水沟施工,Z1等6个渣场部分区域植物措施尚有待加强。5个取土场截排水沟、沉砂池尚未实施、植物措施有待加强,Q1、Q5取土场边坡较陡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分级处理。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新设和等级变化的取土场、弃渣场编报了《**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取土场、弃土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关于**省**至**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1〕136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和Q1、Q5取土场边坡分级处理。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利厅、****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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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