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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五条、《**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中华人民**国农业行业标准《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标准要求,我县下列115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名册详见附件),经公告通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予以公告以下115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报废注销后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停止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和作业。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向********大队咨询,咨询电话:0778—****673。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依法公告注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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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