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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市**区城南街道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建设地址 | **市**区城南街道内 | ||
| 建设规模 | 对**区物资局住宅、景源楼、****公司住宅、粮食局住宅、基业大厦、北社、福埠社、教委住宅、板**、渔洲路**园、**苑等11个老旧小区进行路面修复、垃圾分类点建设、外墙立面改造、楼梯和公共空间改造、燃气接入改造、三线改造、照明设施改造及其它配套设施改造等内容,改造总户数700户,楼栋数279栋,总建筑面积48900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5955.94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集团****公司 | ||
| 监理单位 | **市****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洪志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何杰华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泽华,王景龙 | 总监理工程师 | 赖英富 |
| 合同工期 | 2024-12-11 ~ 2025-12-1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043;安全监督注册号:****043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