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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2-12 10:48
| 90天 |
| 110,000元 人民币 |
| 5,736,135.29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原招标公告中工程造价:“****000.00元”,现澄清为“****135.29元”。 2.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9.3.1合同签订后办理完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的 10%进行拨付。工程按进度拔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高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拨付至审**算值 的 90%。财务决算完成后拨付至审**算值的 97%,留审**算值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财务决算完成后付清(不含利息)。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位为准”,现澄清为“9.3.1合同签订后办理完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的 10%进行拨付。工程按进度拔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高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拨付至审**算值的 90%。财务决算完成后拨付至审**算值的 97%,留审**算值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财务决算完成后付清(不含利息)。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位为准”。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6.4 ****委员会按照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澄清为“投标人须知6.4 ****委员会按照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与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