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芳湖以南(**村、大桥村、鲁板村)片区地块位于**省**市**区虞家河乡**大道东侧、环****侧,****中心****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3′34.3260″,北纬29°41′05.0928″,地块东侧主要为农用地(村庄、农田和林地等)、南侧为道路(**大道)、西侧主要为农用地(河流、村庄、农田等)、北侧主要为农用地(村庄、农田、湖泊水体-芳兰湖)和道路(芳兰大道)。调查地块共有10个地块组成,调查地块总面积为377268.60平方米(约565.9029亩)。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可知,10个地块现状主要是村庄、水塘、水田、旱地、道路、园地、宗教用地、仓储用地、空地和林地等,仓储用地主要用于存放服装和鞋子等成品,不存在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10个地块内均无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堆存,无污水排放痕迹,无堆存的建筑垃圾,无规模化畜禽养殖痕迹等,现场踏勘未闻到水体和土壤散发出的异味。地块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厅2021年12月31日《******厅关于**市**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自然资征〔2022〕124号),收储后地块1-地块8共8个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收储后地块9和地块10用途变更为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娱乐康体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区芳湖以南(**村、大桥村、鲁板村)片区10个地块,根据前期针对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调查地块未曾进行工业企业等相关生产活动,迄今为止地块一直为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仓储用地主要用于存放服装和鞋子等成品,不存在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对周边大气、水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风险;特殊用地为宗教用地,**寺为佛教寺庙,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并非文保单位),调查期间现场未发现异味和污染痕迹,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不明废物或外来堆土的倾倒,地块内无可疑污染源。从未发现内部污染源;调查地块相邻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等,周边500m范围内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和娱乐康体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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