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高县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西-宜春-上高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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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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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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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分类:
批准结果信息
关于《**县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上水字〔2024〕34号

上****公司:

你单位关于**县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提交的《**县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了我局2024年3月31日组织的专家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县泗溪镇马岗赣能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省**县泗溪镇良田村、安塘村、曾家村及胡家村,拟利用泗溪镇良田村、安塘村、曾家村、胡家村面积约1313.30亩坑塘水****电站。项目整体位于**县县**北侧,周边均为水面及田地。本项目周边有国道G320,县道X801,并有乡村道路通至光伏场区,项目交通条件较好。本项目工程总占地面积为87.75hm2,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4.20万m3:其中开挖量为7.10万m3(含表土剥离3.12万m3),回填方7.10万m3(含表土回填3.12万m3),经土石方调配平衡后,无借方,不产生弃方。该项目拟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9月建成完工,工程总建设工期为6个月。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300万元。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可作为下一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项目所在地**县属亚热带季风型气候,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春秋季短而冬夏季长,降水充沛,**充足,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17.6℃,年平均降水量1718.4mm,最高年降水量2543.0mm,最低年降水量980.7mm,其中4-6月份为丰水期,平均降水量763.6mm,7-9月份为平水期,平均降水量350.9mm。植被覆盖率约20%。年均**时数为1603.4h,年均无霜期277d,多年平均风速2.3m/s,最大风速21.7m/s,年主导风向为北风或东北风。项目区属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原地貌土壤侵蚀强度主要以微度为主,部分为轻度,土壤侵蚀模数为267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项目区属于**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34.13hm2;项目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2428.12t,新增水土流失量2234.69t。

五、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六项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87.75hm2。

七、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划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3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即:光伏发电防治区、集电线路防治区以及施工场地防治区;光伏发电防治区进一步分为2个二级分区:光伏板区、检修道路区。

八、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监测范围总面积87.75hm2。监测时段从2024年4月至2025年12月,共21个月。监测方法主要采用实测法、填图法和遥感监测法等方法,根据监测需要本项目共布设8个工程措施监测点、10个植物措施监测点、13个土壤流失量监测点。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87.7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36.76万元,植物措施费51.65万元,临时措施费62.43万元,独立费用48.72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8.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1.20万元),基本预备费17.9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0.20万元。

十一、加强对本方案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5、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十二、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及时提交变更报告报我局审批。

十三、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十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备验收材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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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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