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7548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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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配套自用仓库项目 |
**开发区**南路118号 |
**** |
******公司 |
项目投资150万元,**一座296平方米自用危废仓库。 |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危废贮存库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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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炳****公司年产电子塑胶配件100万件、液晶高分子聚合物3000吨、高温聚酰胺2000吨搬迁项目 |
**开发区新星路315号 |
**炳****公司 |
**绿****公司 |
项目投资1400万元进行搬迁,搬迁后年产电子塑胶配件100万件、改性液晶高分子聚合物2000吨、改性高温聚酰胺1000吨。 |
1.本项目生活污****开发区琨澄****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挤出、注塑和测试废气经喷淋塔+干燥装置+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混料投料和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及其修改单,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及其修改单,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