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东预征2024-21号宗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预征2024-21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东预征2024-21号宗地位于工业四横**侧,用地总面积:799.1亩,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799.1亩,****村委会、华能****公司**电厂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村委会、华能****公司**电厂799.1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三、征收(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收回)作为东预征2024-21号宗地,拟安排土地用途:防护绿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八所镇片区为8257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9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6670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坟墓搬迁补偿按《****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被收回**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补贴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及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0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政府。如无异议,****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