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正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90956U

地址:**省**市**县瑞溪镇燕子坝村


根据投诉举报,**县生态****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县****公司****公司)建设的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工状态。通过现场勘察及查阅资料,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于2023年12月开始建设,2024年1月建成调试。该项目环评中要求的原料来源为**县建筑、拆迁、建设、装修和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块、废砂浆及废砖瓦,但场内堆存原料为废弃石块,未见有废弃混凝土块和废砂浆及废砖瓦等。堆场大棚内有约50m3废弃石块堆放、大棚外有约40m3弃石露天堆放,实际生产原料与环评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2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公司及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基本信息、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情况、场区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2024年11月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项目投资金额情况、环保资料完善情况、停工时间及原因、生产原料来源、生产原料与环评不一致原因等事实。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于2014年11月18日****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90956U,****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文炜。

(四)李文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文炜的个人身份信息。

(五)韦小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韦小维的个人身份信息。

(六)《****关于**县****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6日经****批复,批复文号:遵环审〔2023〕579号。

(七)《**县****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该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8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人员为:****监测中心高工宋进、****监测中心工程师陈超、****监测中心工程师唐天东。

(八)《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1页。****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完成《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单位为****,备案编号:****。

(九)该项目《环评报告书节选内容》(第15页、第49页)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1.第15页证明该项目环评中要求该项目的原料来源为**县建筑、拆迁、建设、装修和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块、废砂浆及废砖瓦;2.第49页注明该建设项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该项目属于“四十五、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103.环境治理业772”,不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可不用申请排污许可。

(十)《**县生态****执法大队现场取证材料》1份,共5页。证明**********公司****公司未生产、场区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原料堆放情况等事实。

(十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会议认为: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2024年11月12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4〕8号),****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起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4〕8号)及其《送达回证》《******分局案件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之规定。****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1275

地址:****中心****中心大楼)11楼生态****执法大队


****

2024年12月5日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