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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5:51 鸡自然资收告字〔2024〕1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1. **市**区恒安路道路改扩建工程(一期),用地面积 143598.4 ㎡,位于**区域内,具体位置以宗地界址图为准。
从即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证****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受理期限为从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6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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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