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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制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试行标准的批复》(忻价格〔2015〕3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忻政发〔2023〕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及核减办法公布如下:
一、根据住房所在小区位置和楼层的不同确定租金标准:
****农科所、书香园、东门市场):一层、顶层按3元/月﹒㎡收取;其他楼层按4元/月﹒㎡收取;
(二)城南新区、水泥厂、内城屯和乡镇:一层、顶层按2元/月﹒㎡收取,其他楼层按3元/月﹒㎡收取;
二、承租户实际缴纳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核减系数)。租金按收入状况分级核减:
(一)烈属、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老兵及持有《**壮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的人员,核减系数为1;
(二)享受低保的,核减系数为0.9;
****政府公布低收入标准的,核减系数为0.7;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核减系数为0。
附件:1.《关于制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试行标准的批复》(忻价格〔2015〕3号)
2.《****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忻政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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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