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公司、**景望****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15时50分、2024年12月6日16时35分、2024年12月10日16时30分分别收到质疑人******公司、******公司、**景望****公司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校园全光网络建设一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小组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相关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一: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4,日志审计系统的规格型号LogAuditor1520”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前缀“HiSec”为华为产品系列标识,“LogAuditor1520”为具体产品型号,“V1”为产品版本识,包含前后缀均为同款产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二:经查询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并无“序号15,上网行为管理的规格型号ASG-D3100”的相关信息。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已提供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市****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上网行为管理”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标书代写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三: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7,防火墙的规格型号USG6635F”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前缀“HiSecEngine”为华为产品系列标识,“USG6635F”为具体产品型号,“(万兆)”为产品规格,“V6”为产品版本识,包含前后缀和规格信息均为同一款产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四: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8,态势感知的规格型号HiSec Insight”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后缀“V1”为华为产品系列版本标识,“HiSec Insight”为具体产品型号,包含前后缀均为同一款产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五:经过查询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单位**市****公司所提供的,项号6**AP型号(华为:AirEngine 8771-X1T)不具备无线AP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违反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即该设备不具备销售资格,应投标无效。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投标采用的设备**AP(型号:华为AirEngine8771-X1T)具有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过征询,**市****公司提供了**AP(型号:华为AirEngine8771-X1T)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六:经过查询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单位**市****公司所提供的,项号7放装AP1型号(华为:AirEngine 5776-26)不具备无线AP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违反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即该设备不具备销售资格,应投标无效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投标采用的设备放装AP1(型号:华为AirEngine5776-26)具有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过征询,**市****公司提供了放装AP1(型号:华为AirEngine5776-26)《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七:经过查询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单位**市****公司所提供的,项号8放装AP2型号(华为:AirEngine 5773-21)不具备无线AP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违反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即该设备不具备销售资格,应投标无效。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投标采用的设备放装AP2型号(华为:AirEngine 5773-21)具有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过征询,**市****公司提供了放装AP2型号(华为:AirEngine 5773-2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八:经过查询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单位**市****公司所提供的,项号15上网行为管理型号(华为:ASG-D3100)不具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也不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应投标无效。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已提供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市****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上网行为管理”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标书代写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九:我司对本次投标的结果不满,仅能看到最终得分(57.23),排名为第6名,而我司报价分和其他已提供证明材料的分值已超过(57.23),主观分难道全部给了0分而招标代理未公布各个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无从判断本次招标的公平性。
答复:经核查,******公司****政府采购网自动计算得分为24.43。公式为(3,110,800.00/4,456,060.00)*35=24.4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公司的主观分评分项并未全部给0分。法规只规定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没有规定向未中标人公布其他信息的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已经将未中标人的得分与排序推送给未中标人本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我司对本次的评分办法中的方案设计分的设立不满,我司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存在招标中歧视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未有按照要求提供图纸信息,本次截止到投标结束,我司都未****公司提供的平面设计图或CAD图纸,没有平面设计图和图纸,如何做施工图,如何提供设计依据
答复:经核查,******公司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4-09-06 15:42:08。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9月3日”,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0日届满,届满之后的7个工作日最终期限为2024年9月20日。但******公司并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上述质疑,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2024年9月20日之前,我公司未收到******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发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标书代写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一:经过查询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发现中标中标人所提供的网络产品,序号6**AP型号(华为:AirEngine 8771-X1T)不具备无线AP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投标采用的设备**AP(型号:华为AirEngine8771-X1T)具有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过征询,**市****公司提供了**AP(型号:华为AirEngine8771-X1T)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二:经查询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并无“序号15,上网行为管理的规格型号ASG-D3100”的相关信息。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已提供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市****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上网行为管理”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标书代写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三: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4,日志审计系统的规格型号LogAuditor1520”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前缀“HiSec”为华为产品系列标识,“LogAuditor1520”为具体产品型号,“V1”为产品版本识,包含前后缀均为同款产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四: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8,态势感知的规格型号HiSec Insight”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后缀“V1”为华为产品系列版本标识,“HiSec Insight”为具体产品型号,包含前后缀均为同一款产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十五:中标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序号17,防火墙的规格型号USG6635F”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查询结果不一致。
答复:经核查,**市****公司所投产品前缀“HiSecEngine”为华为产品系列标识,“USG6635F”为具体产品型号,“(万兆)”为产品规格,“V6”为产品版本识,包含前后缀和规格信息均为同一款产品,**市****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在核心型号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产品名称的前缀或后缀不同,制造商仍视其为同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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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