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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单位:
关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第二点资格业绩作以下澄清:
1、若投标人提供的“承接过年处置量在3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化处置(或利用)项目业绩 或 承接过年处置量在3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化处置(或利用)生产运行技术服务项目业绩”为投标人自建业绩的,业绩证明资料为“****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资金往来发票【开票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三个月之前开具,否则不予认可(如2024年12月1日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则发票开票时间必须在2024年9月1日之前(当日不计),以此类推)】复印件****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政府部门审批文件中的规模为准”。
2、原招标公告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