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开区映悦星府等项目销售招商代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70089-1 采购人(全称): ******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经开区映悦星府等项目销售招商代理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表2:
合同最高限价为:大写:玖佰陆拾叁万陆仟肆佰陆拾捌元整,小写:****468.00元 (该价款为最高限价,具体支付金额以按合同约定据实支付的为准,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的部分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列价格均为含税包干,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报告费、策划费、广告文案及设计费、人工费、差旅费、食宿费、资料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增值税专票税率为6%,履行期间如税率调整,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4-11-06 —— 2027-11-0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非排他性**。 3.4 销售或招商业绩认定: 3.4.1住宅及车位销售业绩: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且同时满足按揭购房人支付齐全首付款或一次性购房人支付全额房款,视为乙方营销代理成功,该笔住宅及车位则计入销售目标考核业绩。前述销售业绩的认定不影响营销代理费的支付条件。 3.4.2招商业绩:承租客户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开发商缴纳首期租赁应付款项和押金后计算乙方业绩。合同租赁期未满客户退租的,若该套/间商铺、酒店实际租赁期限超过一年,乙方再引进承租客户租赁该套/间商铺、酒店的情形仍算乙方业绩,甲方需再次支付该套/间商铺、酒店的招商代理费;若该套/间商铺、酒店实际租赁期限等于或低于一年,乙方再引进承租客户租赁该套/间商铺、酒店的情形不算乙方业绩,甲方无需再次支付该套/间商铺、酒店的招商代理费。 3.5其他说明: **期限:服务期限三年或达到本合同最高限价之日止(自2024年11月6日起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银行****六路支行(****:360********001474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1营销代理费的支付 4.1.1.1支付条件:营销代理费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已生效的买卖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且同时满足按揭购房人支付齐全首付款或一次性购房人支付全额房款方达到支付条件。达到支付条件后,甲方按实际到账金额(即实际回款额),按下述4.1.1.6营销代理费的计算方式予以结算。 4.1.1.2成交金额以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金额为准,到账金额以开发商账户收到的金额为准。 4.1.1.3针对工抵房客户,乙方承诺只按1000元/套收取代办代理费,不再收取营销代理佣金,该部分客户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亦不计入甲方委托销售可售面积。 4.1.1.4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套的营销代理费。如因退房导致前期已结算的房源佣金规则发生变化的(如考核期销售签约任务完成情况对应的佣金结算规则),乙方需在客户定金没收或挞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的佣金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从后续待结算佣金中直接扣除。如因退房导致未来待结算的房源佣金规则发生变化,按退房后对应的新结算规则执行。 4.1.1.5换房房源的结算:如在本项目销售过程中,发生换房现象,在发生换房行为的当月按换房的实际到账差价增减当月到账总金额。 4.1.1.6营销目标及代理费计算方式 (1)映悦星府前期4号栋120套住宅考核目标:住宅销售单价不得低于附件二《映悦星府剩余房源一房一价表》的均价6100(元/㎡)列表中载明的房源价格,甲方根据乙方销售住宅的实际完成情况,以本项目售出的住宅回款金额为基数,按住宅考核明细表的代理费费率计算应向乙方支付的营销代理费。如住宅销售单价高于附件二《映悦星府剩余房源一房一价表》的均价6300(元/㎡)列表中载明的房源价格的,甲方须就该套房源溢价部分的佣金按[实际销售单价-均价6300(元/㎡)一栏中对应的住宅单价*面积*25%]的标准支付至乙方,住宅考核明细表如下:
(2)住宅销售佣金结算:达到营销代理费支付条件后,甲方暂按乙方实际签约回款额的4%进行结算,待年度考核指标清算完后,按乙方当年度目标完成率对应的佣金比例据实结算。 (3)住宅项目总计剩余171套住宅房源,上表的前期销售及考核目标为4号栋120套房源(即第一年考核指标为72套房源的签约,第二年考核指标为全部120套房源的签约),剩余51套房源的营销时间、营销目标及代理费计算方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通知中的全部要求执行。 (4)车位每年度销售数量<100个,销售佣金按4%计算;车位销售数量≥100个,销售佣金按5%计算。达到佣金结算条件后,甲方暂按乙方实际回款额的4%进行佣金结算,待年度考核指标清算完后,按乙方当年度车位实际销售数量对应的佣金比例据实结算。 4.1.2映悦星府招商代理费的支付 4.1.2.1支付条件:商户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甲方缴纳首期租赁应付款项和押金后计算乙方业绩。甲方佣金支付按下述4.1.2.3招商代理费的计算方式予以结算。第一期招商服务费的结算条件为甲方与承租客户签订租赁合同且首次应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已全部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下述4.1.2.3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90%的招商服务费,第二期招商服务费的结****商铺、酒店正式开业的开业照片、甲乙双方对接人签字的开业验收表(详见附件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下述4.1.2.3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剩余10%的招商服务费,否则甲方无需支付剩余招商服务费。 4.1.2.2招商条件:商铺首层月平均租金不低于70元/㎡;二层月平均租金不低于30元/㎡;酒店月平均租金不低于20元/㎡,公寓租金价格后期根据市场客户情况另行商定(详见附件三:****商铺租赁价格表)如进行租金减免,须经甲方同意。 4.1.2.3招商目标及代理费计算方式
4.1.2.4招商范围包括:商铺5526.81㎡(86个商铺)、10号栋商铺361.69㎡(10个商铺,****中心使用及智慧环保使用的106-115号商铺)、10号栋酒店(8265.07㎡)及9号栋公寓(16396.05㎡)(详见附件一销售、招商考核范围表)。10号栋商铺361.69㎡及9号栋公寓(16396.05㎡)的招商时间、招商目标及代理费计算方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通知中的全部要求执行。 4.1.3金广星苑项目营销代理费的支付 金广星苑剩余住宅3套,营销代理费上限为4%,营销代理费根据成交折扣率结算。 4.1.4星电恬园项目营销目标及代理费计算方式 星电恬园剩余住宅23套,每年度销售套数≥18套,营销代理佣金上限为3%,每年度销售套数<18套,营销代理佣金上限为2.5%,乙方需完成销售签约、银行回款及过户办证手续后方可结算,最终营销代理费根据成交折扣率结算。 4.1.5营销及招商代理费的结算时间 (1)营销及招商代理费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的10号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签约物业的回款明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结算金额,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营销招商代理费结算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的月度营销代理费用。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360********00147402 开户行:****银行****六路支行 4.1.6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须提交相关请款材料的,则确认结算金额的起算日为乙方提交的营销招商代理费结算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盖章审核通过之日。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为本项目提供营销代理服务,参加由甲方及与销售相关的单位联合组****小组,指导整个销售工作。项目组团队成员(见本合同附件六)须于签订合同之日的20日内完成全部到岗,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照500元/日/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项目各阶段策划、咨询、文案、设计创意、营销招商代理、分销渠道等工作由乙方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 5.2.2乙方负责组建本项目内场销售招商团队,统筹本项目销售招商管理等工作。乙方销售招商负责人和销售招商团队常驻项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招商工作。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需要调配**,现场配置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2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策划负责人1人、销售负责人1人、销售秘书1人、平面设计1人,置业顾问不少于4人,招商负责人1人,招商研策1人、工程管理1人,共计人数不低于12人,均需为专职服务本项目的人员,****中心。如开盘、营销强销期、大型活动、签约高峰,或营销代理案场发生其他不可预见之变化等情况的,应视实际情况按甲方要求增加销售人员。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办公费用及其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当销售工作完成70%时,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销售人员编制。 5.2.3甲方负责监控乙方所有营销、策划、广告创意及设计、销售等人员的管理、专业能力及工作状态等,经甲方考查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撤换。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后2天内予以回应,并尽快提供备选人员名单,经甲方核准后上岗。甲方有权以各种方式检查乙方接待人员的销售口径。 乙方如有人员离职或更换,需尽快安排新人经甲方面试通过后接替工作,并移交原销售人员所负责的所有客户,乙方应当保证离职或者更换人员妥善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相关后续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如因销售人员变更引起的客户投诉由乙方负责。 5.2.4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提交本项目策划方案及整体营销方案(包括市场分析、首开销售策略、推广活动策略、广告推广及实施计划、渠道拓展策略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5.2.5乙方须进行深入、详细的市场调研,使策划咨询报告具有真实性、实用性与科学性,并在提交策划咨询报告时,对策划咨询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 5.2.6乙方于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报告及下月销售目标、客户关系月报,于每季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销售季报,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年度销售年报。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销售情况、项目竞争对手的动态销售策略、客户分析、营销策略和销售情况,结合**县、**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潜在的竞争对手情况,提出销控、价格调整、销售**综合利用等建议、策略。(本条所称竞争对手指本项目区域范围内将于本合同期满前在售楼盘的开发商以及**县范围内将于本合同签订后至合同期满前推出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品质楼盘的开发商)。 5.2.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乙方已有的本项目客户资料,实现客户**共享。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5.2.8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完成有关销售、推广及宣传活动,乙方有义务督促成交客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按揭手续、销售回款、入伙、房产证办理等)。 5.2.9本合同到期后,乙方促成签订认购书但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客户,乙方有义务继续为此客户做催款、协助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等事宜。 5.2.10乙方负责买受人签订房屋《认购书》后的购房款催收和有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的催收工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银行或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等。 5.2.11乙方必须严格现场接待规范,热情接待来访客户,甲方驻场负责人将不定期进行客户电话回访抽查,并须满足甲方如下考核指标: ①有关销售服务质量客户投诉的处理率达到100%; ②客户投诉回复及时率达到100%;销售接待服务质量投诉率≤2%; ③客户信息、问卷、认筹及成交等信息要及时建立台账,信息准确率达到100%,并及时报送甲方。 5.2.12乙方人员穿着统一制服,制服款式由乙方提供,服装制作费用自行承担。 5.2.13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策略、销售资料设计稿、销售费用、销售口径、营销广告、报告、方案等均需经甲方签字确认,乙方方能实施。 5.2.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或者分包。 5.2.15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并履行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5.2.16乙方不得进行不利于甲方的宣传,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及舆情。 5.2.17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相互串通,不得存在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5.2.18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客户资料、策划推广营销工作资料、日常管理所有资料移交甲方。 5.2.19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或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2.20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乙方应及时收集客户资料、通知并引导客户,****公司组织向业主交付物业及售后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营销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6.2甲方提供售楼部给乙方销售人员使用,售楼部办公桌椅、接待桌椅、档案柜、售楼部销售人员的日常办公用品、水、电、网络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发商提供的器材或财产遭到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或新置购买费用。 6.4甲方或开发商负责收取定金、购房款,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产权办理手续。 6.5在乙方完全履约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招商代理费用。 6.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销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提出建议及最终决策权,并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6.7甲方有权请陌生人进行销售现场暗访,如出现接待流程不规范、销售口径与销售手册不符等情况(以录音或视频或照片为据),甲方原则上给乙方三天的整改期,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据现场双方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见。 6.8经查证属实的,乙方各类报表出现错误,每次延期上交或出现表格错误的,甲方原则上给乙方三天的整改期,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据现场双方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见。 6.9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咨询营销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市场调研 (1)**内六区、**县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县及周边主要路段商业状况; (3)消费型商业业态分析; (4)典型业态经营现状分析; (5)住宅市场情况及竞品销售情况; (6)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制定营销/招商策略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营销/招商总体策略; (2)项目阶段性营销/招商计划; (3)入市时机选择; (4)销售/招商分期控制; (5)价格定位及策略; (6)推广、活动、促销、拓客策略制定及实施。 (三)广告策划及设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各阶段推广策略(月度、季度、年度)及广告设计; (2)项目卖点整合包装及设计; (3)整体广告计划; (4)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5)项目阵地、营销中心设计及包装落地; (6)营销用物料设计及印刷制作,含楼书、户型图等。 (四)营销、招商代理 (1)建立销售、招商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招商行为; (2)销售、招商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3)销售、招商道具使用; (4)销售、招商人员培训、管理; (5)制订销控、招商计划; (6)销售、招商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7)客户**库的建立; (8)完成客户拓展、认购/招商租赁、签约、回款等全流程手续; (9)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10)按采购人要求定期报送各项数据统计报表。 (五)渠道分销**整合 (1****公司、同行建立业务**关系,拓展销售网; (2)监督和协调渠道的销售活动、促销活动和营销策略的执行,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3)与各种渠道**伙伴进行谈判和协商,制定**协议、销售政策和**计划; (4)定期进行渠道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5)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渠道带客数据; (6)渠道佣金结算及费用支付。 (六)按揭放款及权证办理 (1)完善客户资料,****银行对接,确保按揭回款的及时性。 (2)完成客户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的相关手续。 (3)协助办理客户交房手续,确保客户全流程满意度。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7.5若开发商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7.6若因任意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需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无故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当年度目标完成率对应的佣金,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7.7在**期间,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年度目标平均分到12个月即为月度目标),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的人身、财产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约定配置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负责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10乙方不得将甲方披露的保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对外透露,不得将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如客户信息、销控信息、底价信息、财务信息、公司经营信息等向外披露,否则,经查证属实,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从乙方营销代理费中扣除5000元作为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本合同中,未明确授权乙方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否则需赔偿甲方及他方一切损失,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12乙方按照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确定的条件(如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同条款、销售手册之内容、交付的标准、周边的配套等)进行如实宣传和销售。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因乙方言行不当造成对客户的误导、欺诈等,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全责,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因乙方言行不当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7.13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价格、折扣及其他销售条件执行,并在销售中与经过甲方认可的统一销售说辞保持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任何甲方确定的价格、折扣幅度以及其他销售条件,亦不得对甲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文本、认购协议书文本以及其他销售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如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营销代理费中扣除5000元作为违约金,且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发生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14乙方需按时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及乙方外部**单位的款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员工、外部单位投诉、闹事造成甲方不良影响,或引起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7.15乙方需确保对外宣传的方案、文本、广告创意及设计稿,均不会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之造成甲方被诉讼、处罚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如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对甲方或本项目造成的恶劣影响。 7.16乙方退场时未完成全额回款的客户,乙方需负责完成剩余的全部手续,否则甲方可不予支付相应营销代理费。 7.17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除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赔偿/罚款外,还须承担因本合同解除带给甲方的各项成本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成本等。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款项,甲方有权在未结算代理费中直接扣除,该费用不足抵扣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予以补足。 7.18甲方可视实际销售招商情况及业务需求,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已确认的营销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②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李霞(身份证号码430********9053123) ,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李新江(身份证号码430********1060031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③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营销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11.2不可抗力 ①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事件。 ②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3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尽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通知与送达 ①甲方指定【姓名:李霞,联系电话:138****2963,联系地址:**县漓湘路15号漓湘大厦17楼】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对接联系人,负责签收、递交各方的往来文件、配合合同履行的相关事项。乙方指定【姓名:李新江,联系电话:158****9998,联系地址::**市**区**大道5****中心大厦2202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对接联系人,负责签收、递交各方的往来文件、配合合同履行的相关事项。 ②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机关。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文件签收(包括受送达人及第三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如文件被退回的,则文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③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其他事宜 ①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③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当乙方违约时,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④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⑤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列表: 1、附件一:销售、招商考核范围表 2、附件二:映悦星府剩余房源一房一价表 3、附件三:****商铺租赁价格表 4、附件四:开业验收表 5、附件五:保密协议 6、附件六:项目组团队成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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